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扬广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6********,汉族,大学文化,系个体,住广东省饶平县**中学**楼(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镇**居委会**巷**号之**)。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扬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斌、刘畅,均系浙江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0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及义务,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以及要求公安机关进行相关证据材料的补充侦查等,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扬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明知从他人处购买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进行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本院审查认为扬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17年3月销售给委内瑞拉客户的40000只防尘口罩系假冒“3**”注册商标的商品。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扬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依法扣押的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人民币10万元应当予以返还。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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