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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21196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路**巷**号**幢**室。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3日)。

天长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上半年至2019年4月初,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从天长市**石化贸易有限公司、天长市**燃料油品有限公司采购燃料油价值621.18吨,价值3409092元,后冒充柴油销售。其中,向天长市**镇**物流园加油点负责人马某某(已被不起诉)销售,马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向林某某之妻陈某某支付货款1281153.5元;向来安县**镇加油站投资人肖某某(已被不起诉)销售,肖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向林某某支付货款766753元;向天长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钱某某销售,钱某某以现金向林某某支付货款50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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