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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检三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苍南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81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1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619日被温州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206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8月间,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明知小巴船船主陈某某参与走私,仍受其雇佣,担任小巴船轮机长,帮助陈某某出海运输走私柴油5次,共计走私柴油250吨,偷逃税款543143.25元人民币。林某某被抓获后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在走私行为中负责开轮机、拉油管等事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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