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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四部刑不诉〔2020〕35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7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03231973********,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底开始,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乐清市**镇**街村家中,摆放三张麻将桌供他人以“虹桥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截止2020年7月30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累计抽取头薪8000元。现已退赃8000元。

上述事实有林建明的供述,证人万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李某某、徐某某、倪某某、徐某某、陈某某、侯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加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犯罪情节:(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良好;(2)自愿认罪认罚;(3)案发后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4)系初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林某某不起诉。

追缴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违法所得8000元(已暂存于本院),予以没收,上交国库;扣押的作案工具麻将三副,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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