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0〕609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11990********,壮族,小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镇**村**屯**号。2014年8月22日因吸毒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3月13日因吸毒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7月4日因吸毒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变更为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5月初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明知道韦某某是贩卖毒品的情况下,答应为韦某某介绍生意,后林某某提供韦某某的联系方式给农远星,促成韦某某与农某某认识,并进行毒品交易。2020年5月4日至5月8日期间,韦某某与农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县**乡**村**屯进行毒品交易,韦某某分别于2020年5月4日下午向农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100元,约0.1克;2020年5月5日下午向农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300元,约0.3克;2020年5月7日下午向农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600元,约0.6克;2020年5月7日晚上向农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500元,约0.5克;四次共计出售毒品约1.5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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