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公刑不诉〔2015〕59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95********,汉族,高中文化,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村**巷**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5年5月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期限三次。
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8、9月期间,邓某某(另案处理)伙同李某某、**、“**”、“**”、“**”(均未到案)等人在网上发布收购游戏账号信息的进行诈骗,邓某某负责“拉客”(寻找有意愿出让游戏账号的客人),其他人负责“砍客”(诱使有意愿出让游戏账号的客人通过银行账户汇付所谓“保证金”、“解冻金”等)和“拉客”。期间,邓某某等人骗得人民币4000元,邓某某分得2000元。另外,邓某某明知刘某某(另案处理)、马某某(未到案)等人购买银行卡实施诈骗,而找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以及陆某某、徐某某等人开卡提供给刘某某等人用于实施诈骗,从中赚取开卡费。2013年至案发,邓某某为他人提供百余张银行卡用于实施诈骗,邓某某从中获得人民币5000余元开卡费。2013年,林某某先后两次以本案的身份证办理共计8张银行卡交给邓某某,邓某某付给林某某开卡费人民币800元。另外,林某某还介绍同学徐某某办理三套银行卡交给邓某某,邓某某付给徐某某办卡费共计人民币1500元。2014年高考过后,林某某担心其办理的银行卡被用于实施违法事情,将其名下的银行卡全部挂失。
本院经审查并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林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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