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一刑不诉〔2020〕Z5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6月8日)。
琼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利用充值打折加油卡诈骗他人财物,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仍然认为琼海市公安局认定林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林某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以及是否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琼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蒙劲松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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