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乡**村**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7月19日至8月18日,2019年10月3日至2020年4月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7月4日至7月18日,2019年9月19日至10月2日)
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作案工具写卡器,可以将真实超市购物卡信息复制至虚假购物卡,致真实卡和复制卡都可以正常消费使用,但若真实卡消费后、复制卡余额将变为0元。2015年12月21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家乐福超市购买8张面额1000元的购物卡,随后利用写卡器制作上述购物卡的复制卡。2015年12月28日,林某某伙同他人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以销售复制卡、随后消费真实卡的方式,骗取收购上述购物卡的被害人项某某72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1.《刑法》
第266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175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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