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法国名PA****,男,1977年**月**日出生,法兰西共和国国籍,身份证号0501********,硕士研究生,个体经营,住浙江省玉某市**街道**花苑**号楼**单元**室。2005年11月22日因赌博被玉某市公安局决定罚款人民币2500元,没收赌资人民币4300元;2014年7月25日因赌博被玉某市公安局决定罚款人民币500元,收缴赌资人民币2800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本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险峰,浙江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90586****。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退回玉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某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31日补查重报。
玉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3年左右,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凭借法国籍身份,以帮助在法国成立公司为由,从在本市经营水暖洁具生意的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处骗得人民币共约30万元。
2、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本市玉城街道结识了经营红酒生意的被害人林某某,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凭借法国籍身份,以帮助在法国成立公司、从法国采购红酒等为由,先后从被害人林某某处骗得人民币共约200万元。案发前,林某某仅收到少量红酒。
3、2018年4月至8月,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凭借法国籍身份,以帮助在法国成立公司、采购水暖洁具为由,从在本市经营水暖洁具生意的被害人胡某某处骗得人民币共约27万元。
2018年9月12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本市玉城街道西门社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现有证据来看,林某某辩解的负责公司成立和红酒采购的中间商JO****是否真实存在,林某某有无将钱款交给中间商,公司有无成立、相关红酒有无真实采购及是否存在海关查扣、诉讼等事实均未查清。鉴于上述事实均需在法国调查取证,现因跨国取证受限,因此,就现有证据尚无法认定林某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有诈骗的行为,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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