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64,汉族,小学肄业,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片**巷**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9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林某乙,广东沛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以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10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11日、2020年2月7日二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以投资工程资金周转为理由,在2014年2月25日、3月3日、3月10日和被害人史某某签订了三份借款合同,借取被害人650万元资金。至2016,林某甲仍未按照约定还钱给史某某,并对被害人的追款要求采取推诿,哄骗等方式拖延,后至不接电话,不见面商谈,态度消极。2017年8月29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在苍南万顺大酒店被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苍南县灵溪镇中心派出所民警抓获。
经核实,林某甲在借去资金时宣称的“佛山市顺德区东华路改造工程”承包人并非林某甲,该工程业主顺德区龙江镇工程管理中心提供承包人为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经询问顺德区龙江镇工程管理中心和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查明,林某甲通过挂靠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参与佛山市顺德区东华路改造工程,林某甲实际出资为200万元,该工程总价650万元,目前工程已经完工,顺德区龙江镇工程管理中心和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证实工程款已经支付500万元左右给承包人。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证实林某甲实际出资部分已全额支付给林某甲。
经查询分析林某甲银行账户,发现林某甲在收到被害人史某某支付资金后当天,有多次将资金转账给他人的情况。2013年11月26日,林某甲在收到史某某的资金后,转账给郑某某500万元人民币。2013年11月28日,转账给汕头市潮阳区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500万元人民币。2014年3月3日,转账给吴某某400万元人民币。上述均为林某甲的借款。2010年到2015年,林某甲多次利用虚假的投标书和各种理由向郑某某借款,其中有借有还,但却总是借多还少。2010年至2015年间,林某甲借去郑某某的资金,到目前为止尚有3630万元人民币未归还,且林某甲选择逃匿,对郑某某避而不见。
2017年9月29日,林某甲在被取保候审以后,和史某某签订的欠款确认书和还款协议。2017年9月至今,林某甲仍未履行协议,且公安机关传讯林某甲时不接听电话,不到案。
林某甲供述,林某甲在向被害人史某某借取资金之前,已经有大量的欠债。林某甲在收到史某某2013年10月24日转账给其的1940000元之后,于2013年10月25日向瑞某某、钟某某、林某某、林某戊等人转账共计1721930元。林某甲在收到史某某2014年3月10日转账给其的1940000元之后,于当日向陈某某、邱某某、黄某某、林某己、张某某、林某庚等人转账共计1582900元。2013年11月28日收到报案人史某某转给其的资金4850000,当日转给市潮阳区金通小额贷款公司5000000元。上述转给他人的资金,林某甲供述称是借款利息,根据利息金额,林某甲称上述利息涉及到的本金至少为2000万元人民币。2010年至2015年间,林某甲借去郑某某的资金3630万元人民币未归还。林某甲在借取资金之前,至少有5630万元的外债,林某甲在借取史之后,并未按照其在借钱宣称的投资工程需要去投资工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认定林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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