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石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8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村**组**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园**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隐瞒已从北京**汽车租赁公司离职的事实,以被害人耿某某租车需要支付押金和租赁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耿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人民币8450元。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将该款项用于偿还个人欠款。
2020年11月13日,林某某被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部退赔、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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