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刑二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单位泗洪县**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MA********,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镇**村,法定代表人张某甲。

本案由江苏省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泗洪县**木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单位泗洪县**木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21日,法定代表人张某甲,于2020年9月8日注销登记,被不起诉单位由林某某实际控制经营。2019年8月28日,被不起诉单位泗洪县**木业有限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其实际负责人林某某决策,通过中间人介绍,向张某乙挂靠的江西**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合计896000元,税款合计103079.65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被张某乙申报抵扣。

另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单位的实际负责人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所在单位的犯罪事实,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调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银行交易记录、注销登记通知书,本院调取的证明、注销登记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张某乙、李某某、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单位实际负责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泗洪县**木业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被不起诉单位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已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2〕4号),不再追究被不起诉单位泗洪县**木业有限公司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泗洪县**木业有限公司不起诉。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