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刑二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单位泗洪县**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MA********,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镇**村,法定代表人张某甲。
本案由江苏省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泗洪县**木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单位泗洪县**木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21日,法定代表人张某甲,于2020年9月8日注销登记,被不起诉单位由林某某实际控制经营。2019年8月28日,被不起诉单位泗洪县**木业有限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其实际负责人林某某决策,通过中间人介绍,向张某乙挂靠的江西**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合计896000元,税款合计103079.65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被张某乙申报抵扣。
另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单位的实际负责人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所在单位的犯罪事实,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调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银行交易记录、注销登记通知书,本院调取的证明、注销登记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张某乙、李某某、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单位实际负责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泗洪县**木业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被不起诉单位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已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2〕4号),不再追究被不起诉单位泗洪县**木业有限公司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泗洪县**木业有限公司不起诉。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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