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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虚假诉讼案)_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03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现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小区**号楼**单元**,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白塔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30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月3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2月5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某某,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杨某某借给被不起诉人林某某200万元人民币。2016年4月29日林某某到赵某某的视界信息房屋中介,想以馨华园小区房屋抵押借款,赵某某找到刘某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房屋价值40万元,现支付20万元,借款期限内不能还款,刘某某再支付20万元,房屋归刘某某。同年5月30日林某某再次将百亿小区一户住宅抵押借款于刘某某,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先支付30万元,后林某某多次从刘某某手中拿走借款,以两处房产抵顶,共计105万元,有林某某签名收条为证。2017年1月18日杨某某起诉林某某,1月22日查封林某某馨华园小区和百亿小区两处房产,2017年3月16日刘某某提出执行异议。经两审法院判决、裁定,驳回刘某某的执行异议。原因是房屋买卖没有办理过户、原出卖人继续居住。林某某在法庭上作证,始终承认她欠刘某某两处房子,跟杨某某之间是信用借款。林某某在诉讼中只是陈述了自己认为的事实,不是诉讼的提起者,不是虚假诉讼罪的主体。刘某某在此案中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是法律赋予其的权利,且其与林某某之间的借款有事实,银行转账也是在杨某某提起诉讼之前,因此不能认定刘某某与林某某之间虚构借款事实进行虚假诉讼。

本院认为,林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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