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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职务侵占案)_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城检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县**镇,现住福州市**号**室,工人。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9年2月23日被庆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路某某,甘肃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0日,甲方**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局)与乙方内蒙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卓某某)在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隧道开挖出的石料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指定位置进行弃碴,不得随意倒弃、倒卖。2016年9月10日,内蒙古**有限公司卓某某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林某某为代理人,代表该公司办理与履约及施工有关事宜。2016年11月25日,**一局**铁路YX**-*标段项目部借用庆城县**镇**村**自然村**处一地块用于放置**隧道**号斜井内挖出的弃碴。

2017年12月30日,林某某在其办公室内同庆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韩某某、石某某口头达成协议欲出售**号斜井弃碴场的碴石,由**公司先支付10万元订金,约定暂拉运270车,每车370元,待270车碴石运完后再另付订金继续拉运。后石某某安排**公司财务人员练某某于当日将10万元碴石款汇入林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林某某向**公司出具收条,并当场交给韩某某270张空白收款收据,商定韩某某每拉走一车向林某某交回一张收据。

2018年4月9日,**公司从**号斜井弃碴场开始拉运碴石,在拉运233车碴石后,被**村村民以碴石系本村所有为由挡停。2018年6月15日9时许,村民程某某向庆城县公安局报案。2018年10月26日,林某某同**公司进行结算,安排工地财务人员张某甲将13690元现金退至**公司财务人员李某某账户。

另查明,**一局**铁路甘宁段**标项目部针对林某某私自倒卖弃碴场洞碴行为,于2018年4月7日决定清退现场劳务队管理人林某某,罚款50000元。2018年6月8日,该项目部对**公司作出一次性处以1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隧道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临时用地协议,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授权委托书,关于对**隧道**斜井作业队私自倒卖洞渣的处罚决定,银行交易明细,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寇某某、范某某、丁某某、卓某某、张某乙、常某某、王某甲、程某甲、石某某、李某某、张某甲、韩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程某甲、陈某、辛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本案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四)项及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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