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住该地址。因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4月30日被逮捕,5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去到廉江市**大道**号**保险公司大院停车场内,将被害人麦某某的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00元)盗走,后将该摩托车藏在其租住的廉江市**大院**栋**房门口处。2020年4月20日林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后林某某带民警到其租房处找到其盗窃的摩托车。该摩托车已返还给被害人麦某某。被害人麦某某对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表示了谅解。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赃、和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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