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99********,汉族,大学专科在读,**学院在校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伙同黄某某、杨某某不(均已判决)等人到漳州台商投资区福厦高铁林美路段工地,盗走被害单位郑州**公司放于此处的脚手架十字扣铁扣件732个,价值人民币3660元。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归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