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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街**号**室,现住海南省三亚市**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2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及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不起诉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17日至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6日至3月2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其女友王某甲从三亚市海棠区乘车到达三亚市区后步行逛街。林某某在解放二路华宝石大厦附近发现被害人王某乙的一辆黑黄色相间的“雅迪”牌电动车停放在此且(价值人民币3884元)钥匙未拔出,便趁机启动并骑乘该车追赶上在前方步行的王某甲。林某某骑乘窃得车辆搭载王某甲返回其位于海棠区的家中。当晚20时许,林某某在家中被公安干警抓获,被盗电动车1辆被当场扣押。破案后,被盗车辆已发还给了被害人王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官:郑如翔

2020年3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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