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经与同案人杨某甲等人商量策划盗窃后,于2019年7月15日5时许,去到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东桥东路皇上皇酒家中秋月饼批发部六楼处,盗窃了该酒家金装双黄白莲蓉月饼18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600元)。盗窃后,在将赃物运离现场时被群众发现,被不起诉人丢下赃物逃离现场,赃物月饼已缴获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的户籍证明材料等;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杨某乙等人的证言;
4.同案人杨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涉案物品价值的鉴定意见;
7. 案发现场勘验检查、对被不起诉人的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8.对被不起诉人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本案赃物已全部缴回,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经报检察长批准,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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