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区**号,住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区**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1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5时,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城**楼**档口,趁被害人姚某某离开柜台之际,趁机将两部拿在手上的两台手机(两台二手iphoneX,256G,美版,4G双网通(移动和联通),白色机身)盗走。经鉴定,两部涉案手机共价值人民币68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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