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二部刑不诉〔2020〕73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1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系**,户籍地河南省息县**乡**村**。因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于2004年10月19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因使用假的驾驶证,于2016年1月1日被行政拘留三日;因使用假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未随车携带行驶证,于2016年1月1日被罚款2220元;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3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初,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结伙他人,先后5次窜至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地铁停车站工地,窃得该工地所有的钢筋等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构成其他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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