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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玩忽职守案)_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逊检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031970********,汉族,大专文化,原黑河市**局**分局**,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住黑河市**局家属楼**号楼**单元**室。于2020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逊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逊克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6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调查,监察机关于同年7月10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逊克县监察委移送起诉认定:2013年5月至2015年12月,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任黑河市**局**分局**,受黑河市**局委托,负责制止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负责辖区内的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2014年4月,梅某某、慈某某、孙某某三人合伙,通过挂靠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黑河市**有限公司**牧场建设收尾工程一标段工程。自开工起,梅某某、慈某某、孙某某在未获得采矿权的情况下,在**镇东北约8公里处(行政区划隶属**镇)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山皮石”。2014年5月,经群众举报,黑河市**局**分局(以下简称**分局)时任局长林某某安排**分局工作人员赵某甲(已给予党纪处分)、郑某某(已去世,非中共党员),会同黑河市**区**镇**派出所所长李某某及民警前往**牧业**牧场附近调查盗采一事,赵某甲、郑某某在**牧业**牧场对面山坡上发现了梅某某等人的盗采行为。赵某甲、郑某某在确定属非法盗采后,在现场制止了盗采行为,并将盗采的车辆扣押回罕达汽直属分局院内。赵某甲、郑某某回到**直属分局后,赵某甲向林某某汇报说是**牧业盗采山皮石。黑河市**牧业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马某某与黑河市**区**镇时任党委副书记赵某乙(已给予党、政纪处分)因工作上交往频繁,彼此比较熟悉,马某某让赵某乙出面帮助协调。经赵某乙同意后,梅某某拿着一份盖有**牧业公章的材料找到赵某乙,赵某乙在收受梅某某两条中华香烟(硬包价值840元)后,又在材料上加盖了**镇政府的公章,赵某乙拿着这份材料找到林某某并表示,**牧业的项目是市里和区里的重点项目,道路破损需要维修,**牧业需要在厂区附近采挖山皮石,请求把扣押的车辆放了,把道路修完。之后,林某某将扣押的盗采车辆放走,放走盗采车辆后,未及时向黑河市**局执法局及相关部门和领导进行汇报,未对该起盗采行为进行深入调查。此后,梅某某等人继续大量盗采山皮石至2014年9月工程结束,盗采期间,林某某再未对梅某某等人的盗采违法行为进行过调查和制止,致使梅某某等人大量盗采山皮石。

2018年12月17日,黑河市公安局经济合作区分局对梅某某等人“涉嫌非法采矿案”立案侦查。2019年12月9日,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慈某某“非法采矿案”进行了判决,梅某某等人破坏矿产资源储量 73,780.5097立方米,价值损失553,354.00元。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19年5月22日被逊克县监察委传唤到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 73,780.5097立方米山皮石被盗采是由林某某不作为所致,认定553,354.00元的矿产资源损失是由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造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不起诉。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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