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检一分一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4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海南省万宁市,户籍所在地万宁市**镇**村委会**村**队**号,现住该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万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6日被万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 月6日向万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1年1月1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征得其婶婶张某某同意后,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就砍伐了张某某种植在万宁市**镇**家具批发有限公司后面的坡地上的93株桉树,过程中误伐到同村村民符某某种植在该片坡地上的6株马占相思树。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案发后已对滥伐林木的地块进行了生态修复(尚未验收)。经鉴定,(一)被伐林木边界宗面积为1. 6亩, 均为商品林地。(二)被伐林木总株数为99株, 其中桉树93 株, 马占相思树6株, 胸径均大于5厘米。(三)被伐林木总立木蓄积量为15.5008立方米。其中桉树12.456 3 立方米,马占相思树3.0445立方米。(四)被伐林木总出材量为12.4006立方米。其中桉树9.9650立方米。马占相思树2.4356立方米。
2020年12月23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到万宁市森林公安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补植复绿,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黄筱帆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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