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滥伐林木案)_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51959********,黎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现住原籍,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保亭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19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油锯在自家种植在保亭县**镇**村委会**村东侧50米处的橡胶树底部钻口,然后把草甘膦农药倒进洞口,等到橡胶树干枯后使用油锯锯倒和砍伐,林某某毁坏和砍伐自家种植橡胶树目的是不影响地块内种植槟榔树的生长,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调查认定,被毁林地面积1.05亩,全规划为II级保护林地(公益林地);被毁树木树种为橡胶树,被毁林木总数为53株,全为胸径5厘米(含)以上林木,其中遗留有伐桩的被砍林木35株,枯立木18株;被毁林木立木蓄积量为15.6228立方米,其中其中遗留有伐桩林木6.3707立方米,枯立木9.2521立方米;被毁树木出材量为10.9360立方米,其中遗留有伐桩的被砍林木4.4595立方米,枯立木6.4765立方米。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