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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南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2020年8月3日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南安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19日、2020年9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7日、2020年7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南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以来,黄某某(已判决)受雇佣在**省道改造工程A标段的工地(以下简称**省道工地)上,负责组织工人平整、破碎石块。期间,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及苏某某等人受雇于黄某某到工地工作。2020年1月7日9时许,黄某某在**省道工地南安市**镇**村路口附近路段上将一包黑火药交给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并让其收起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将该包黑火药非法存放于工地空压机旁。1月7日下午和1月8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及黄某某等人先后两次使用上述黑火药爆破石块。至1月8日10时许,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该工地一空压机旁查获未用完的黑火药一包(净重4.85千克)。2020年1月9日,经福建省涉案爆炸物应用性试验漳州点进行应用性试验,上述查获的黑火药具有爆炸威力,属爆炸危险品。2020年1月21日,经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查获的黑火药主要成分为硝酸钠、硫磺和碳粉状物质等的混合物,属于黑火药类爆炸危险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系受雇于黄某某,放置爆炸物地点亦在工地范围,且放置具体位置是否由黄某某指定的事实不清,故南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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