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镇,曾因犯有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3月4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本院2019年4月25日批准,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执行逮捕;经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6月20日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2019年7月24日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以林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对林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撤回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5月15日,曹某某(另案处理)听闻被害人白某某辱骂其大哥吕某某(已判决),即打电话告知吕某某,吕某某叫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李某某(已判决)等人一起找到白某某,曹某某、林某某、李某某亦上前对白某某实施殴打,吕某某等人并威胁白某某拿人民币8800元解决此事,后白某某被迫拿出人民币2800元了事。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曾因涉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7月19日被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2009年12月21日林某某在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制作的笔录中已供述了本案的犯罪事实,2010年3月4日林某某因犯有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但判决书中未记载有林某某涉及本案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林某某的上述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实确实充分,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由于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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