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一部刑不诉〔2020〕Z8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大道西**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4月1日被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于2016年8月5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以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3日补充侦查后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0月28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吴某某两人在湛江市霞山区北月岭一沙场处,纠集和指挥湛江市麻章区祝美村的多名村民持砖头、锄头等工具对被害人的两辆挖土机进行打砸损毁,造成两辆挖土机的驾驶室玻璃、油箱、油管,机头等多处损坏。因被害人未能提供被损坏两辆挖掘机相关资料以及距离基准日较长,被损坏的两台挖掘机已无法进行损坏估价,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该两辆挖掘机的损坏估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吴某某于2010年1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两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经两次传唤均不到案,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吴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再次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吴某某已向被害人赔偿了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梁某甲的陈述。
3证人梁某乙、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窦某某、陈某丁、王某某的证言。
4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申请书、协议书和谅解书,侦查机关提供的说明,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5辨认材料。
6现场勘验检察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归案后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不起诉决定”规定,本院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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