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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76********,壮族,高中文化,南宁市**保安**,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9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叶某某、欧天宝,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依法于2020年11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

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23日10时许,**保安**,其在广西南宁市青某某仙葫开发区盘古路2-8号龙凤首缘小区停车场负二层路口处,在**商与龙凤首缘小区物业公司是否在停车场负二层出入口处安装道闸问题发生纠纷后,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即组织六、七名穿黑色**制服男子将旺众物业公司两名工作人员骆俊杰、黄炳先打伤。经鉴定,骆俊杰的伤势为轻伤二级,黄炳先伤势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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