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8时许,刘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川******重型半挂牵引车在省道101线(成都一南江)417公里处追尾李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蒙******小型普通客车。南江县**镇**村林某某到现场看情况时与刘某某的朋友彭某某因该事故责任问题发生争吵,进而发生肢体冲突。林某某乘彭某某不备用拳打击彭某某鼻子,致其鼻骨受伤。经鉴定,彭某某本次损伤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及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获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江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