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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刑不诉〔2020〕Z10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82********,汉族,半文盲,务工,户籍地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第一次将本案退回丰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丰都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二次将本案退回丰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丰都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经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丰都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3月13日11时许,张某某在位于**镇**村**组的试验田内整理与林某某家土地用于划界线的石头,林某某看见后将张某某整理好的石头搬回张某某的地里,张某某见状准备将石头扔回林某某的地里,此时林某某为阻拦张某某将石头扔回自家地里便抓住张某某的手并扭动,将张某某扭倒在地。经丰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丰都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无充分证据证实林某某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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