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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儋检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100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水电工,海南省海口市人,现住海口市龙华区**居委会**路**号**小区**栋**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5日,儋州市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9年12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

儋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害人钟某某因与何某某存在感情纠纷,2017年10月14日21时20分许,钟某某来到在海南省**医院工地板房宿舍寻找何某某当时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正在宿舍(总工室)里面看电视,随后住在隔壁宿舍的何某某到林芳云的宿舍打开水钟某某便尾随何某某至林某某宿舍与何某某发生争执,在场的林某某便进行劝阻,钟某某不满林某某多管闲事于是便和林某某发生争吵,后双方因争吵剧烈发生推搡,冲突过后林某某因被钟某某挑衅气不过就回宿舍拿了一根空心铁棍将钟某某手臂打伤(尺骨粉碎性骨折),钟某某被打伤后逃离了现场。后经法医鉴定,钟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儋公司鉴(法医)字[2018]210号)。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18年7月2日被传唤到案,经讯问,其交代了自己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儋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铁棍一条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儋州市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王丽君

书 记 员:蓝雪华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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