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电检三部刑不诉〔2020〕Z14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5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土地纠纷引起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李某某被林某某用手甩到鼻子导致出血。经茂名市电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8月6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刑事和解,林某某已赔偿李某某医疗费并获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