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村**村**号,现住福州市晋安区**镇**村**村**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6日因身体疾病被福州市第一看守所决定暂不予收押,同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晚19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路过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后浦村后村62-2号对面的垃圾堆时,发现垃圾堆内有很多老鼠活动,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厌恶老鼠便通过点火焚烧垃圾来烧死老鼠,该火势燃烧后自行熄灭。在焚烧过程中,老鼠窜逃到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后浦村后村87-2号,该民房被政府征迁,已无人居住、断水断电,为二层砖木结构,外墙以石砖为主,房内院子堆放各种生活垃圾,周围有小车停放,上方有通信电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再次点燃垃圾堆,很快垃圾被点燃,烟熏痕迹至二楼外墙,周围居民见状拨打电话报火警,消防员到场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仍在一旁观看,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方式来应对火情,后火情被消防员浇灭。通过现场勘查,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后浦村后村87-2号周边仍有居民生活,火灾极易对周边的公私财物和人身安全造成损害后果,危害公共安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打火机、深绿色服装的物证照片;
2.书证:案件移送通知书、暂不予收押通知书、搜查笔录,扣押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取保候审保证人审查材料、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补充材料、移送函、报告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宁某某、邱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主观恶性较低,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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