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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刑检刑不诉〔2020〕239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住福建省**县**村**号。2010年1月22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被**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以来,周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多次盗窃**市**大道**农庄饲养的土鸡。由杨某某乘坐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驶的残疾车将盗窃所得的鸡运至**市**菜市场(**菜市场)、**市**农贸市场、**市**农贸菜市场,销售给摊贩。经查2019年10月至11月13日,周某某、杨某某共从**生态农庄处盗窃土鸡约1500只。经价格鉴定,被盗土鸡价值为人民币58650元。2019年11月1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明知其所运输的鸡为盗窃所得后,仍多次帮忙运输,涉案金额约为人民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账单复印件、**农庄库存明细、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潘某某、张某某、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叶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以及同案犯周某某、杨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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