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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潮平,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24日至3月23日,自2020年5月6日至5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11日至2月25日,自2020年4月24日至5月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1日,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福建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欧某甲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18年12月24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9月1日,**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向莆田**有限公司承包了莆田市荔城区**工程。同日,**公司以内部承包责任制的形式将该工程承包给了不具备建筑工程资质的胡某某,约定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随着工程进度的施工,**公司陆续支付工程款800余万元给胡某某,之后以公司资金链断裂为由拖欠胡某某工程款1700余万元,造成被害人周某某、邓某某、黄某某等664名工人被拖欠工资10876712元。工人索要无果后于2019年1月14日下午上街游行,造成交通堵塞。

2019年1月15日,莆田市荔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之前依法足额支付其公司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公司未按整改指令书的内容支付工人工资。

2019年1月24日、29日,**公司将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支付完毕。

经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公司系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并未参与实际经营管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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