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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公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福建省福安市**街道****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文兵,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温岭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2月3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作为温岭市泽国镇牧屿村**路**号**鞋业法定代表人收到劳保部门限期改正指令通知书,要求其于2015年12月6日前支付拖欠员工工资总计人民币55万元,但林某某只支付了部分工资,还拖欠员工25万余元工资。后于2016年2月初,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避至外地与厂里人员断绝联系,泽国镇人民政府拍卖该厂设备所得款项355930元,于2016年2月份组织发放,至此,本案中原责令支付的55万元工资已支付完毕。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温岭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称限期改正指令通知书中认定拖欠工资55万元包括事先与其约定每月领取生活费年底结算工资部分员工的工资,也包括事先与其约定按月支付工资部分员工的工资,根据双方约定年底结算工资的员工工资金额不应计入拖欠工资金额,现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供述、被害人陈述均无法证明2015年12月3日之前具体拖欠几名按月支付工资的员工多长时间多少金额的工资。另泽国镇人民政府出具情况说明证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收到限期改正指令通知书后有陆续支付工资情况,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称限期内已支付30万元左右,在案证据也无法证明林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后还拖欠几名按月支付工资的员工多长时间多少金额工资。综上,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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