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女,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21195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号**室,现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里**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3日,陈某某(另案处理)以其名下位于厦门市同安区**里**号房屋为抵押物,向厦门同安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安农银村镇银行)借款人民币1550000元(币种下同)。后因陈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相关付息义务构成违约,同安农银村镇银行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起诉陈某某归还本息等款项。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闽0212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陈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偿还同安农银村镇银行借款本金1550000元及利息等款项,如不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同安农银村镇银行有权以陈某某所抵押的房产进行折价或变卖、拍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018年11月30日判决生效后,陈某某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同安农银村镇银行遂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拍卖、变卖前述抵押房屋。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于2019年1月9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某某价值1577564.9元的财产,并连同协助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查封厦门市同安区**里**号房屋。2019年5月21日,执行人员前往陈某某位于厦门市同安区**里**号的住家送达查封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及实际使用人于2019年6月30日前自行腾空房产交付法院拍卖。时陈某某的母亲即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在家但拒绝签收,执行人员遂将查封公告留置在其家中,并拍照、录像记录送达过程。2020年1月20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传唤陈某某到庭,向其当面送达执行通知书、查封公告等法律文书,并再次限其于2020年3月30日前自行腾空房屋。但陈某某及其同住家属至今仍未迁出抵押的房屋。
本院认为,林某甲并非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也未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未被依法确定为协助执行义务人,其作为被执行人陈某某扶养的同住家属,亦不具有独自迁出房屋的期待可能性,故林某甲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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