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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开设赌场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一部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平阳县**镇**路**号一楼租住的房间内摆麻将桌供他人进行赌博,每场每人抽取1粒作为头薪,至2020年1月份因疫情严重而停止。2020年4月,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又开始在该地点摆麻将桌供他人进行赌博,至2020年5月14日下午被公安民警查获,现场查扣麻将1副。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开设赌场期间,共计抽取头薪人民币72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20年5月18日在平阳县**镇**路**号被公安民警抓获,现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退赃单据、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阙某某、蔡某某、宋某某、卓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认罪认罚,且已退出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200元及被扣押的赌具,建议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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