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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开设赌场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刑不诉〔2020〕Z5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号,住该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1998年6月10日被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文昌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3日至9月30日)。

文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 年7 月底同案犯何某甲(已判决)与黄某某(已死亡)等商定合伙开设彩球赌场的事宜,合伙方式为由黄某某负责寻找开设赌场的场地及出资3.5 万元作为赌场运营本金,何某甲负责招揽赌场工作人员及赌客并负责管理赌场,且以赌场股东的身份享有赌场利润二成的分红。2018 年8 月初,何某甲和黄某某利用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位于在文昌市**镇**村的菠萝蜜园作为开设彩球赌场的场地,并陆续招揽符某甲、符某乙、何某乙、符某丙、陈某某、李某某等人为赌场工作,开张运行赌场生意。2018年11月该赌场关停,赌场营业期间共盈利人民币25万元。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19年8月13日到文昌市城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

2.证人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同案犯何某甲、符某甲、符某乙、何某乙、陈某某、符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主观明知问题,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林某某不起诉。



检察官:陈小姣

                             2020年11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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