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33********1731,汉族,初中文化,原成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县**镇**村**组*号,现住成都市**区**街道**一街**花园*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被安陆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
辩护人齐某某,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将本案退回安陆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安陆市公安局于2020年12月14日再次将本案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安陆市公安局认定:2018年10月11日至2019年5月7日,孙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商量利用网络收集网上办理贷款、信用卡的客户个人信息资料,然后倒卖从中谋取利益。成都******有限公司员工的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刘某某通过互联网相互联系,达成为其提供网络技术支持服务协议,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多次为刘某某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小额贷款和办理信用卡广告非法获取客户个人信息资料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网站制作、服务器托管等技术支持,刘某某通过微信向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支付广告费共计4350元。
本案经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收取刘某某的违法所得4350元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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