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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Z17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1196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吴川市兰石镇**村**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人陆奕兰,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9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老乡因其朋友在本市海珠区滨江东路中山大学北门隧道旁小巷内与被害人发生纠纷,遂纠集林某某等人到场。林某某驾驶粤A*****小汽车到场后,伙同同案人包围被害人,随后同案人用拳脚殴打被害人李某某、郭某某,致李某某眼部受伤(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9年6月17日,林某某被民警抓获。经查,林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谅解。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实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林某某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双方因偶发矛盾发生徒手打斗,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对林某某作不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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