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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寻衅滋事案)_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外号欢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8******,侗族,职高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街道**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石阡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汤山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杨某某(已不起诉)、郑某某、王某某、杨某甲(三人均被行政处罚)等人在石阡县城****KTV玩耍时,郑某某接到范某某(二人系干亲家关系)要求说清二人之间隐私问题的信息后,带着一起玩耍的人员到到****酒吧。争执中,郑某某动手打了范某某脸上一巴掌后,便带着杨某某、林某某、王某某、杨某甲等人到石阡县国际名豪夜宵街“**烤肉”处吃夜宵。郑某某又电话叫范某某到夜宵店解释二人之间的个人隐私问题。范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刘某某等人一同到夜宵店,并与郑某某再次发生争执和抓打。在一旁的被害人马某某用眼神瞪王某某,王某某便殴打马某某,杨某甲在一旁看见后也追着马某某殴打。被害人刘某某用手中的苹果手机录像,林某某看见后将被害人刘某某的手机抢过来摔在地上,杨某某用脚将摔在地上的手机踢飞在一家夜宵店门口,致手机被摔坏。经铜仁市同致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iphone8Plus64GB手机总金额人民币3645元。

2020年1月9日,林某某等人已赔偿被害人5000元人民币,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到案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杨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铜仁市同致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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