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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4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21941********,汉族,初中,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随州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住武汉市东西湖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4日经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至2019年7月4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因对私家车主占用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南街园博园公交车站附近的常安路人行横道不满,趁早上人少之机,利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占道的10台私家车划伤。经鉴定,上述被划伤车辆的市场维修价格为495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具体如下:

2019年6月28日早上6时许,林某某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人行横道附近的鄂A****6号黑色长城牌越野车引擎盖油漆划损, 鉴定维修价格为400元。

2019年6月30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该人行横道,将被害人刘某某的鄂A****U号黑色大众迈腾牌小型轿车的引擎盖划损, 鉴定维修价格为500元。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鄂A****8号棕红色沃尔沃牌越野车、鄂A****0号白色本田凌派牌小型轿车的引擎盖油漆划损, 鉴定维修价格分别为1000元、400元。将被害人黎某某停放的鄂A****7号白色本田炫威牌越野车的引擎盖划损, 鉴定维修价格为500元。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已赔偿3名被害人损失费。

2019年7月1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该人行横道附近的鄂K****2号黑色金杯智尚牌越野车的引擎盖油漆划损, 鉴定维修价格为400元。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已赔偿徐某某损失费。

2019年7月2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该人行横道,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的鄂A****8号深紫色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的引擎盖油漆划损, 鉴定维修价格为600元。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的鄂A****6号白色广州本田牌越野车的引擎盖油漆划损, 鉴定维修价格为400元。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损失费。

2019年7月3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将被害人姬某某停放在该人行横道附近的鄂A****5号红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的引擎盖油漆划损, 鉴定维修价格为400元。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已赔偿姬某某损失费。

2019年7月4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至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南街蓝剑驾校、拖车停车场门口的人行横道附近,将被害人田某某停放的鄂A****K号黑色大众途昂牌越野车的右前叶子板油漆划损, 鉴定维修价格为350元。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已赔偿田某某损失费。林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钥匙和划伤车辆的照片;2. 报案材料、到(破)案经过、发票、收条、户籍证明等书证;3. 现场指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4. 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害人杨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黎某某徐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姬某某田某某陈述;6.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系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且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已赔偿大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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