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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人,家住海口市琼山区**农场**队**号。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6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补充侦查,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于2020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8年6月某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区三门坡镇红荔楼商务酒店513房内容留杨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符某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冰毒。2019年12月7日,公安民警在海口市琼山区**镇**农场**队**号处将林某某抓获。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现有证据仅能证实林某某叫杨某某到该房吸毒,无法证实该房是谁所开,符某某和吴某某是如何到该房间吸毒的,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林某某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检  察  官:成燚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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