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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_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坡检一部刑不诉〔2020〕Z13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96********,汉族,初中文化,吊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街道**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2020年12月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10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1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的事实

2019年10月初的一天,赵某某(已起诉)接受“小阮(阮某某)”的聘请,答应以伍万元人民币每艘船的价格帮“小阮”从越南开一艘货船走私冻品鸡爪到湛江,后赵某某就聘请徐某某(已起诉)、常某某(已起诉)、王某某(已起诉)等三人作为船员。后赵某某、徐某某、常某某、王某某等四人从家中出发来到广西东兴市汇合后经东兴市河道偷渡到越南。赵某某、徐某某、常某某、王某某等人偷渡到越南后于2019年10月7日在越南码头处按照一名越南人“老三”的指示驾驶犯罪嫌疑人卢某某(已起诉)的一艘货船(船名:荣宁92)运输了五百多吨冻品鸡爪货物途经海南岛,通过琼州海峡于2019年10月11日凌晨1时许来到湛江港海域锚地(入境时没有报关)。后赵某某等四名船员换乘快艇在湛江市码头上岸,货船由其他嫌疑人(暂未查清身份)开去卸货。货船在湛江市坡头区**街道**大桥桥底简易码头靠岸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另案处理)接受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聘请驾驶陈某某(已起诉)的吊车到码头吊卸走私冻品鸡爪。赵某某、徐某某、常某某、王某某乘坐快艇在湛江市码头上岸后,由谢某某(已上网追逃)驾驶一辆商务小汽车在码头接赵某某、徐某某、常某某、王某某上车,后谢某某驾驶商务小汽车载着赵某某、徐某某、常某某、王某某离开码头,在行驶途中,谢某某将伍万元人民币的行船工资交给赵某某。由于赵某某要求去银行存钱,谢某某打电话叫犯罪嫌疑人江某某开车搭赵某某、徐某某举、常某某、王某某去银行存钱和吃饭。赵某某等人在吃饭期间,船长赵某某就将船员工资分别以微信支付和现金支付的形式交给徐某某、常某某、王某某(其中每人路费4300元,常某某和王某某的工资每人8000元,徐某某的工资14000元)。2019年10月11日凌晨02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一艘货船停泊在湛江市坡头区**街道**大桥桥底简易码头旁正在卸冻品鸡爪,现场还有六辆货车和两辆吊车。民警在该艘货船上查获并扣押大批量走私冰冻鸡爪(404.84吨)。随后赵某某、徐某某、常某某、王某某收到风声知道他们走私的货物被查获,由江某某送到湛江市汽车站坐车逃到广西,并从广西偷渡到越南。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对上述冻品鸡爪进行鉴定,结果为:该批货物不符合进口准入条件,为我国禁止进口的产品。

二、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

2020年6月25日3时许,庞某某驾驶林某某的黑色丰田小车“粤G4G****”搭载着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及冯某某、周某某来到坡头区**公寓旁的一条公路,庞某某将该车停放在公路上,就与林某某、冯某某、周某某一起以鼻吸的方式吸食毒品K粉,在**公寓旁公路吸食完毒品K粉后,其四人又于6时左右,由庞某某驾着“粤G4G****”小车搭载着林某某、冯某某、周某某来到**宾馆门前停车场,庞某某将“粤G4G****”小车停放在停车场后又与林某某、冯某某、周某某在该小车内以“鼻吸”吸食毒品K粉。

本案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林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扣押的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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