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琼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6********,汉族,文盲文化程度,海南省定安县人,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大道**村委会**村一出租屋,无业。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7月3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区大英山西三路日月广场射手座呀喏哒酒吧门口处与摆摊人员发生纠纷,并将摆摊人员的槟榔摊和烟柜推翻。随后,巡逻民警到现场劝止林某某与摆摊人员发生冲突的行为。在此过程中,林某某与出警人员发生肢体冲突,并采用拽衣服、踢打、用牙齿咬的暴力方法阻碍出警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经海口市琼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受伤出警人员陈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长:王 若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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