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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合同诈骗、票据诈骗等案)_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诉刑不诉〔2016〕1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香港身份证号码:******,回乡证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现住中山市**区**期**栋**房。2016年1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票据诈骗、诈骗罪,于2016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6年5月19日、2016年8月2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2016年6月19日、9月2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5月4日、7月19日、10月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4年至2015年11月间,犯罪嫌疑人缪某某(另案处理)以其从事资金搭桥、票据贴现业务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向中山市**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借款。期间,犯罪嫌疑人缪某某与**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该合同上签字作保证人。至案发时止,犯罪嫌疑人缪某某共骗取**公司借款人民币252,000,000.00元,归还人民币231,000,000.00元,支付利息人民币12,197,100.00元,尚有人民币8,802,900.00元未归还。

(二)2015年 5月至10月间,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向陈某某借款并许诺高息。至案发时止,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共向陈某某借款人民币2,100,000.00元,归还人民币96,500.00元,支付利息人民币262,500.00元,尚有人民币1,741,000.00元未归还。

2015年11月8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出境失联,后于2016年1月6日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中山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票据诈骗、诈骗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2016年10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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