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36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97年8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区*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1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酒后驾驶粤NW****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宝安区107国道辅道松岗街道办公交站台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林某某血液检材中检测出乙醇,乙醇含量为86.8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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