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福鼎市**街道**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本市城区**路一面店吃饭期间饮酒。同日21时许,其驾驶闽J*****号二轮摩托车从本市城区**路往本市**街道**方向行驶,行经本市**街道**路**号前路段时被民警拦截检查。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85mg/100ml。
同月24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户籍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呼气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宁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闽正扬司鉴所[2020]醇检字第02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检查笔录。
6.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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