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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店经营者),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是惠安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注:达到报废标准,强制报废期止2020-02-26)上道路行驶,途经惠安县**街**街交叉路口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后抽血送检。同日,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12.33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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