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樊城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70********,汉族,初中文化,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家居设备经营部***,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镇**村****号,住襄阳市樊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23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闽A*****的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襄阳市樊城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电器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
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18.2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查获现场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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